网站首页 |   党建新闻   党建动态 |   宣统在线    理论学苑    宣传动态    文章发表  交流发言    各类总结   企业党校    | 颐和公益  
  齐奋科技    党建   活动   会议  | 企业权益保护 | 安全生产    安全信息    |图片新闻    |企业文化    | 先进人物   |家协党建   |综合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今日头条 >> 正文  
余姚市公共场所6月1日起全面禁止吸烟
发布日期:2017/5/24 18:02:17

      余姚新闻网讯(记者 胡瑾中)近日,市爱卫会发出《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通告》(下简称《通告》),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这是市爱卫会为控制公共场所烟草危害,创造良好公共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及要求而作出的决定。

  根据《通告》规定,在禁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全市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共有10大类:影剧院、音乐厅、游艺厅、歌舞厅;商场(店)、网吧,室内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候车室(厅)、售票厅;医疗机构的候诊场所、诊疗区、病房区;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学校的教室等教学活动场所;邮政、电信和金融、证券机构的营业厅等公共场所以及各单位的会议室除专设地点外;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内外区域。

  《通告》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严格履行本通告规定,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配备专(兼)职控烟工作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导;禁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禁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同时,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新媒体等发布烟草广告。对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上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通告》规定,全市控制吸烟工作,由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培训。市卫计局为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市商务、烟草专卖、教育、文广新闻、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协助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开展吸烟危害健康、控制吸烟的健康教育。

  《通告》强调,全市控制吸烟工作中,对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余姚新闻网 编辑:夏丽霞)


本信息共浏览:385 次 [ 打印文本 ]
 相关评论 0
 请您评论
Copyright 2010-2012 qiguomin.com ?AllRights Reserved
电话:13858206598  传真:  QQ:385748968  电子邮箱:qiguomin1957@126.com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城下路19-2号   网站备案号:浙5500098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