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党建新闻   党建动态 |   宣统在线    理论学苑    宣传动态    文章发表  交流发言    各类总结   企业党校    | 颐和公益  
  齐奋科技    党建   活动   会议  | 企业权益保护 | 安全生产    安全信息    |图片新闻    |企业文化    | 先进人物   |家协党建   |综合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今日头条 >> 正文  
余姚两家企业环境违法上“黑名单”
发布日期:2018/10/22 20:28:04

    余姚新闻网讯(记者 朱从谷)近日,省环保厅公布了2018年浙江省第三批共27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违法“黑名单”,其中我市两家企业上“黑榜”,即“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且排放废水中总镍和总锌均超标十倍以上”的余姚市炜涛物资有限公司和“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重金属总铬超标三倍以上直接排至污水管网”的余姚市博兴塑料厂。这两家企业成为自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我市首批上“黑榜”的企业。

  那么,这两家企业缘何上“黑榜”?日前,市环保局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炜涛”:

  用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水冲洗卫生间并偷排

  今年3月29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经济开发区茂盛路15号的余姚市炜涛物资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这家主要从事无缝钢管生产加工的企业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现场查明,该公司南边的废水回用池设有一个泵,该泵的水管并未通向废水回用设施;南边的废水沉淀高池也设有一个泵,该泵连接到一个塑料桶,塑料桶中设有水管接到厂区内西南角的卫生间。该公司以废水回用池及废水沉淀高池内的水冲洗卫生间的方式偷排废水至厂区污水管网。

  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分别对该公司的废水回用池、废水桶以及卫生间外排口进行采样。采样废水经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测得废水回用池每升水中含总锌94.8毫克、总镍9.44毫克、总铬0.089毫克;废水沉淀高池每升水中含总锌84.8毫克、总镍9.20毫克;卫生间外排口每升水中含总锌85.6毫克、总镍10.2毫克。

  环保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每升水中含总镍1.0毫克、总铬1.5毫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是每升水中含总锌5.0毫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即“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该公司已构成违法。市环保局对其作出了责令停产整治和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博兴”:

  通过暗管将污水偷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今年5月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牟山镇金牛西路75号的余姚市博兴塑料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塑料制品的前处理加工,且纳管废水超标排放。

  博兴塑料厂于今年1月在现址建成投产,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小冲床4台、各类注塑机7台、振动抛光设施1套、塑料件去油染色设施1套,以及其他辅助设施若干。执法人员现场查明,该公司在塑料件清洗染色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沟渠收集至废水收集池,再经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然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其中一个窨井内存在一根南北走向的管道,管道内有水渗出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对该管道进行水样采集。水样经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测得渗排口废水每升含总铬92.7毫克,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而且该公司无法提供环评审批手续,已构成违法。依据相关规定,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万元。

  当心!环境违法将上“黑名单”

  从2016年8月22日起,我省开始实施《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制度。

  “黑名单”实行动态更新,设区市环保主管部门将所辖区域认定的“黑名单”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主管部门。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省本级“黑名单”的认定和全省“黑名单”信息的统一汇总、发布。环境违法“黑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由省环保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

  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环境违法“黑名单”纳入省公共信用服务平台进行管理,会同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实施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等管辖工作中对“黑名单”企业予以限制。

  怎么样才能从“黑名单”上除名呢?“黑名单”公布六个月后,“黑名单”企业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于整改到位的,可撤除“黑名单”。

  什么样的单位会上“黑榜”?

  《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列出了会被纳入黑名单的13类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查处的;一年内因故意造成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重大污染天气拒不执行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等。

(来源:余姚新闻网-余姚日报 编辑:陈沐露)


本信息共浏览:234 次 [ 打印文本 ]
 相关评论 0
 请您评论
Copyright 2010-2012 qiguomin.com ?AllRights Reserved
电话:13858206598  传真:  QQ:385748968  电子邮箱:qiguomin1957@126.com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城下路19-2号   网站备案号:浙5500098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