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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10/12 13:47:45

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合法维权,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规定,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对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在国家机关内(或公共场所)采用吵闹、集聚等行为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终结,或者已经明确告知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仍坚持上访,并提出无理要求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四)以信访为名,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重要会议、活动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的;串联、煽动、组织、策划、指挥他人采取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五)为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提供财物、交通等帮助,或以信访为名趁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或冒用他人身份从事信访活动的;

  (六)在信访活动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七)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方式、时间、地点、路线、标语、口号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以及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情况的;

  (八)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九)在信访过程中,实施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赴省进京实施上述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利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等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上述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属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

  (四)已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或相关调解法律文书,仍就同一事项实施上述违法信访行为的。

  特此通告。

  中共余姚市委政法委员会

  余姚市公安局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余姚市司法局

  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9年9月6日

(来源:余姚新闻网 编辑: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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