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权益保护协会章程
(已经宁波市企业权益保护协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是“宁波市企业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Ningbo enterprise rights and
lnterests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宁波企业、事业、团体法人和有关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是反映会员诉求、代表会员利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保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为根本宗旨。邀请擅长在法律风险防控、企业上市并购、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财税金融、产品质量、外商投资、劳动争议、商业秘密、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和一批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财税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品牌管理宣传、信用资质评估等活动,发挥协会作为大平台、大知识库、大资源库的优势,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条 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社团组织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本协会建立中共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主管部门是市工商联,党建领导机关是市工商联直属商(协)会党委。本协会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在宁波市惊驾路41号六楼604室。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服务范围
(一)深入会员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情民意,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借助本会专家资源、法律和律师团队,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制宣传,倡导会员自律。
(三)为会员企业推荐优质代理律师、法律顾问和其他代理人,并跟踪监督律师服务质量;
(四)通过创办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举办年会、沙龙、论坛、研讨、联谊等多种形式,总结交流会员依法维权和企业发展的经验,探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五)承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与企业权益保护相关的各项调查、课题、咨询等项目,为政府制定有关惠企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六)开展企业文化、廉政文化、法律文化的研究和宣传活动,协助会员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七)开展风险防控、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税费减免业务培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科技信息、市场预测等服务;
(八)引导企业学法、用法,依法治企,协助企业搭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供科学有效的操作方案;
(九)承接上级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在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
(三)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提请会长会议审定后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提请本会秘书处受理,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批准,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具体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按理事人数的1/2配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本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时效,建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行使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事项决策和实施的职权,会议有关情况及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其本会聘请常驻协会专职人员人选,提请会长审核批准;
(三)协助会长做好本会财务管理工作;
(四)处理会长会议决定和会长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本协会监事会人数为3人。
第三十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团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团秘密。
第三十六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社团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一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每年度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严格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严格执行省、市出台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上级管理机关的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编制职工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协会因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市工商联批准和民政局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资产清算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资产清理期间不再开展其他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党建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条 党组织负责人通常由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协会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会管理费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和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协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应认真听取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